物质名称 | 限制要求 |
氢化三联苯
CAS No: 61788-32-7
EC No: 262-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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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不得投放市场:
a.单独作为一种物质;
b.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浓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
c.在物品或其部件中,氢化三联苯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计)。
2. 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作为传热流体的使用和投放市场,前提是这些场所必须具备严格控制的封闭系统,并采取技术遏制措施以防止环境排放。
3. 作为豁免,第1段在法规生效后的5年内,不适用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生产中作为增塑剂的使用和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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