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REACH法规关注的一大重点,2021年1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ECHA)在其官网上发出通告,称其成员国委员会(Member State Committee, MSC)已经同意将2种物质识别为高度关注物质(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
至此,SVHC候选物质清单已增加至211项。这两种物质可被用于某些产品中,如墨水或碳粉,以及用于生产塑料和橡胶轮胎。
物质名称 | EC No. | CAS No | 列入SVHC原因 | 常见应用 |
双(2-(2-甲氧基乙氧基)乙基)醚(四乙二醇二甲醚) Bis(2-(2-methoxyethoxy)ethyl) ether |
205-594-7 | 143-24-8 | 生殖毒性(第57c条) | 用作溶剂或萃取剂。 |
二月桂酸二辛基锡,锡烷,二辛基-,双(椰油酰氧基)衍生物,以及任何其他锡烷,二辛基-,双(脂肪酰氧基)衍生物。其中C12为脂肪酰氧基部分的主要碳原子数 Dioctyltin dilaurate, stannane, dioctyl-, bis(coco acyloxy) derivs., and any other stannane, dioctyl-, bis(fatty acyloxy) derivs. wherein C12 is the predominant carbon number of the fatty acyloxy moiety |
/ | / | 生殖毒性(第57c条) | 该物质的单组份形式(二月桂酸二辛基锡)可用作塑料和橡胶轮胎生产中的添加剂。 |
SVHC是根据欧盟REACH法规确定的高度关注物质清单,旨在及时的管控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
为了加速减少原料和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任意一种SVHC候选物质在产品中含有浓度超过0.1%(w/w)的,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履行REACH法规规定的告知、通报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咨询时,需在45天之内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含量超过0.1%且该物质进入欧盟的总量>1吨/年时,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先向ECHA进行通报,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
物质或混合物类产品(如油墨类等)如含有SVHC候选物质,生产商应向下游使用者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的要求,物品供应商必须在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SCIP数据库通报物品中SVHC物质信息。
SCIP通报是基于废弃物框架指令的要求,也是对欧盟REACH法规第33条物品相关责任的延申补充。弥补信息传递中废弃处置、回收利用阶段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