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按照“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要求”的原则,组织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口罩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
《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湖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北、广东等口罩生产企业相对较多的省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口罩生产企业实施抽查。
《通知》明确抽查产品为非医用随弃式口罩,具体包括执行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防尘口罩和日常防护型口罩等两类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监督抽查方案和抽查实施细则,选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作为专项抽查的技术支撑单位,协调解决抽样检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同时还委托了5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辅助。
《通知》要求抽查不干扰、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过程,将产品质量与数量放到同样重要位置,强化公正监管。对抽查发现存在不合格口罩产品的,责令企业迅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对故意违法生产不合格口罩产品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抽查产品的范围
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随弃式面罩
主要由滤料构成主体的不可拆卸的半面罩,有或无呼气阀,一般不能清洗再用,任何部件失效时即应废弃。分为杯式和折叠式两类。
不应抽查产品种类:
1.婴幼儿、儿童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声明适用于婴幼儿、儿童使用的产品。
2.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标识中明确为医用防护口罩,或者在执行标准处标注为医疗器械方面的产品标准。
3.用于防护有害气体或蒸汽的呼吸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4.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及消防用呼吸防护用品。
判定标准依据
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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