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罐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如果气溶胶含有任何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为易燃的成分时,该气溶胶应考虑分类为易燃的。易燃成分不包括自燃、自热物质或遇水反应物质,因为这些成分从来不用作气溶胶内装物。
易燃气溶胶根据其成分的化学燃烧热,如适用时根据其成分的泡沫试验(对泡沫气溶胶),以及点燃距离试验和封闭空间试验(对喷雾气溶胶)的结果分为两个类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燃气溶胶MSDS办理资料如下: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